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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珍与被告董宪龙、董福庆、王成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董宪龙,董福庆,王成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35号原告:王淑珍,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懿,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董宪龙,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董福庆,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王成英,女,汉族,1953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原告王淑珍与被告董宪龙、董福庆、王成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王淑珍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中止审理。原告王淑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珍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淑珍负担。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麻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