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黎,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陈怀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号(云南教育出版社培训中心综合楼*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黎,女,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原审被告: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萃路***号(红源酒店*楼)。法定代表人:陈怀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怀祥,男,1954年5月14日生,住蒙自市。上诉人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黎、原审被告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陈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周黎并未提供陈怀祥经常居住地在蒙自市辖区范围内的证明,陈怀祥户口登记地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建设路35号,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蒙自市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法律之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陈怀祥户口登记地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建设路35号,提供的陈怀祥身份证信息系陈怀祥2010年3月前所持身份证。而被上诉人周黎向一审法院提供陈怀祥居民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州民政局小区1幢401号,系陈怀祥2010年3月后所持身份证。因此,应认定陈怀祥住所地位于蒙自市。陈怀祥系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蒙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蒙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丁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