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正云与徐天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云,徐天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82号原告:徐正云,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徐天福,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徐正云与被告徐天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正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正云负担。审判员 王明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