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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正云与徐天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云,徐天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82号原告:徐正云,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徐天福,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徐正云与被告徐天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正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正云负担。审判员  王明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