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詹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詹光华,贺明珠,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56号。法定代表人钱海燕。被执行人詹光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高顺县。被执行人贺明珠,女,1983年12与2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顺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2578-X。法定代表人王万鑫。被执行人王万鑫,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光华、贺明珠、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64.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