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支成、沈世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支成,沈世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支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世奎,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朱世友,蓬莱市潮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支成因与被上诉人沈世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支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支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支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