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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支成、沈世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支成,沈世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支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世奎,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朱世友,蓬莱市潮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支成因与被上诉人沈世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支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支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支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