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淑娥诉辽阳市文圣区尖山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娥,辽阳市文圣区尖山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224号原告:周淑娥,女。委托代理人:王殿泽,系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尖山子村民委员会地址:辽阳市文圣区滨水花园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志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娥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尖山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尖山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淑娥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