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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兴龙与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2执982号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兴龙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2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院印)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承办人:杨占伟书记员:冯晨电话:25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