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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文来与商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来,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桃,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商胜,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翠,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来与被申请人商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0225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商胜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吴文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商胜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疏导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