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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福菊与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菊,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韩福菊,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玉江,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福菊与被执行人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