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国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高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国生。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93860元及受理费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国生坐落在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居委会月山组有自建房一幢,但已被查封,因其土地性质系集体宅基地,不便于处置;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高国生名下有奥迪牌K33小型车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暂无可执行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5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暂未实行拘留。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