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道庆与南京六合济世诊所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六合济世诊所,杜道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六合济世诊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墩路*号。主要负责人:张传志,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江苏联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道庆,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南京六合济世诊所因与被申请人杜道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507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京六合济世诊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二审期间杜道庆陈述,在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期间,杜道庆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开办了门诊部,但杜道庆此前从未告知南京六合济世诊所上述事实。若杜道庆告知了该事实,并提供资格证书,南京六合济世诊所本可再行申报开办疼痛科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杜道庆隐瞒重要事实,存在欺诈,应属违约,故法院应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杜道庆不愿履行则应自行承担合同解除的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杜道庆提交书面意见称,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注册科室,杜道庆申请开办的是村级卫生所,与诊所不是同一概念。且杜道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是2016年3月,此时双方当事人合同已经事实解除。南京六合济世诊所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杜道庆与六合济世诊所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合作设立专科门诊并开展诊疗活动的无名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合作经营专科门诊涉及的权利义务��行安排。故《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执业类别执业。本案中,南京六合济世诊所自认其不属于乡村医疗机构,双方的《协议》中亦明确载明了杜道庆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2014年已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故六合济世诊所对杜道庆不具有设立疼痛专科门诊并开展诊疗活动的资格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六合济世诊所与杜道庆签订《协议》,允诺负责注册事项,并同意杜道庆进场装修,具有明显过错。杜道庆在南京六合济世诊所疼痛科能否依法设立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向南京六合济世诊所提前租赁房屋并实施装修,对于损失的产生和扩大也有一定的责任。虽然杜道庆在2016年3月7日取得了国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仍不具有在六合济世诊所单独执业的资格,且南京六合济世诊所允诺找国家执业医师注册疼痛科亦未果,故杜道庆是否告知南京六合济世诊所其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事实,是否以个人名义开办了门诊部,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并无关联。二审中,南京六合济世诊所在已知杜道庆取得了助理医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协议》,申请再审又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原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判决南京六合济世诊所、杜道庆各自承担房屋租金和装修损失的一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六合济世诊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继军审判员 罗有才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