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继勇与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勇,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47号原告:张继勇,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原告张继勇与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勇对被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继勇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