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伟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伟强,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00年10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伟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马伟强在五华县水寨镇东方街雄新商行,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OO0多元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到一辆黑色无牌无证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经查实,该辆黑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系2014年8月9日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旋某被盗的车辆。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华价认定字【2016】1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30元。破案后,涉案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受害人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失盗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华价认定字【2016】11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华公(司)鉴(痕)字【2016】11025号痕迹检验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伟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涉案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受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伟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伟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