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佩(曾用名刘佩佩)(曾用名刘佩佩)毫跖迮澹虮景赣?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佩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莉、代理检察员张巨鹏,被告人刘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佩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331号一楼出租屋内,采取持刀威胁以及胶带捂嘴、绑腿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吕某某的现金850元后逃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刘佩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佩于2016年11月14日20时3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331号一楼出租屋内,采取持刀威胁以及胶带捂嘴、绑腿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吕某某的现金85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刘佩的供述,辨认、现场辨认笔录,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侦查四大队情况说明,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佩无视刑律,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