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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孟东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东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东风,男,1989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东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孟东风驾驶豫A×××××临时牌照的黑色大众朗逸牌机动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孟东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37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东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孟东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孟东风驾驶豫A×××××临时牌照的黑色大众朗逸牌机动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孟东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东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东风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东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东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东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