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国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924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福安,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口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陈国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国鹏,男,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口村九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国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0元,由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