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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于吴宝刚与徐廷忠、雷亚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刚,徐廷忠,雷亚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宝刚。被执行人徐廷忠。被执行人雷亚庭。关于吴宝刚与徐廷忠、雷亚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龙门吊一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龙门吊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郑国杰代理审判员  丁会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