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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元生与卢某赡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213号卢某:卢元生与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卢元生支付2017年赡养费2000元。履行本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与卢美兰、卢春兰、卢宁学共同承担卢元生治病所花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陪护。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9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地址:邮编:421400联系人:联系电话:0734-52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