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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丰齿轮厂与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丰齿轮厂,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丰齿轮厂,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树全。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蒋子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丰齿轮厂与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