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一帆与王海英、王振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帆,王海英,王振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911号原告张一帆,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海英,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振飞,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被告王海英之夫。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一帆诉被告王海英、王振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张一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王振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帆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王振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一帆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