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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剑业付红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剑业,付红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129号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王复容,经理。被告王剑业,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付红萍,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剑业、付红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