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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文东与陈新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东,陈新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59号之一原告:陈文东,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新燕,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文东与被告陈新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东诉称:被告陈新燕因承包颍上县六十铺镇和颍上县红星镇魏楼西队房屋的建筑钢筋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并于2015年2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新燕久拖不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新燕及时支付欠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文东起诉的被告陈新燕住址与事实不符,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陈新燕,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东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30元,退还给原告陈文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