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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汪爱玲、侯晓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汪爱玲,侯晓齐,王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财保6号申请人: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78303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18号上城风景花园10幢3单元101室。被申请人:汪爱玲,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侯晓齐,女,汉族,1998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申请人:王现英,女,汉族,1934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爱玲、侯晓齐、王现英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爱玲、侯晓齐、王现英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段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