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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曾锦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锦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锦华,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嘉丽苑1栋第二层10-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玉,总经理。上诉人曾锦华因与被上诉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04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曾锦华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曾锦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锦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锦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