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开忠贪污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2号陈开忠:你因贪污罪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80)刑申字第30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你提出的申诉不属于上述应当受理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抄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