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彩明、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明,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行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明,男,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刘学军,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张立正,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以东、博城一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张钊,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元泉,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转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彩明因与被上诉人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彩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彩明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彩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淑华审判员 庞 辉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