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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傅林与徐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傅林,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6)皖162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徐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辉银行存款62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中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