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傅林与徐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傅林,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6)皖162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徐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辉银行存款62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中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