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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沈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沈胜峰,余娅翡,沈维校,周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6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0356-7。诉讼代表人虞秀芳,行长。被执行人沈胜峰,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娅翡,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沈维校,男,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美英,女,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与沈胜峰、余娅翡、沈维校、周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案号:(2015)杭滨商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沈胜峰、余娅翡、沈维校、周美英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篁外山庄6幢2号房屋一套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沈胜峰、余娅翡、沈维校、周美英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篁外山庄6幢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