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44号申请人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韩玉顺,男,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王艳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申请人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饶河县融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饶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