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美荣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福克液力偶合器有限公司、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美荣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大连福克液力偶合器有限公司,于志刚,大连美荣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大连福克液力偶合器有限公司,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7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美荣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香周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福克液力偶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石道街293号。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志刚,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美荣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福克液力偶合器有限公司、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志刚在大连市金州区莱茵海岸10号1-12-2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志刚在大连市金州区莱茵海岸10号1-12-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