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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717号原告: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中涛,经理。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季雨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世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桂屏。原告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世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春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婧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