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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1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丽宁与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宁,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7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丽宁,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石湖路8号首层之107。法定代表人:刘彬阳。原告徐丽宁与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被告确认双方交易及付款事实,被告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8月22日前向原告徐丽宁交付车架号为LE4WF4CB9GL125370号的奔驰C200运动版车辆,为原告徐丽宁办理上述车辆的登记上牌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520.5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森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144.9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缴纳本案及(2016)粤0606执13614号案执行费;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办公,去向不明。本案于诉讼阶段查封车架号为LE4WF4CB9GL125370号的奔驰C200运动版车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案外人佛山市和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3944号。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协助查找、扣押车架号为LE4WF4CB9GL125370号的奔驰C200运动版车辆。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