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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霍厚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霍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37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该局时村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霍厚清,男,1980年出生,汉族,时村乡北双塔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6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霍厚清于2016年10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时村乡北双塔村北57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2月23日将河国土执罚决[2016]06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6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时村乡北双塔北57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576平方米的自然保留地;该上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北双塔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1520元整。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6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类别为自然保留地,而自然保留地不是农用地,故对被执行人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6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