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晓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3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毕晓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毕晓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