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6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岐山县故郡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