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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68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岐山县故郡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