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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燕军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100号起诉人于燕军,女,61岁,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收到起诉人于燕军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昌平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17年2月4日,起诉人因家里有外人脚印报警,史各庄派出所出警并做笔录,对现场拍照,因此,起诉人要求公安昌平分局对起诉人第一次所拍的现场鞋印照片进行对比、鉴定,并要求对此事件立案侦查,但公安昌平分局一直不作为。起诉人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安昌平分局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昌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的报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4日移动电话报警,对此次的鞋印鉴定并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燕军所诉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内容立案侦查,对家中外人的鞋印进行鉴定,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燕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于燕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