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平与董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45号申请人:李平,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董永,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李平与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李平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李平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