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传达、陶叶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达,陶叶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传达,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2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靖宇,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陶叶文,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2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兴吾,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达、陶叶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达及其辩护人李靖宇,被告人陶叶文及其辩护人刘兴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晚9时许,武冈市司马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武冈市司马冲镇长抄村9组陶某家里有人聚众赌博,民警杨某、协警王某、戴某、邓某赶到陶某家里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在赌场抽取水钱的许某跳楼摔伤,参赌人员为逃避处罚,以许某摔伤需马上救治为由起哄闹事,被告人陶叶文抓住协警王某的衣领并用拳头击打王某。陶叶武(另案处理)也上前殴打王某。被告人王传达用水泥砖块将王某的头部砸伤(鉴定为轻微伤)。民警杨某上前制止时颈部被抓伤。案发后,王传达、陶叶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传达、陶叶文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王传达、陶叶文平时表现较好,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判决实行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所在村级组织表示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改造。建议对王传达慎用社区矫正,对陶叶文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传达、陶叶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王某、黄毅、杨某、戴某、匡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传达、陶叶文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辨认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邵都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讨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达、陶叶文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实施暴力,阻碍其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传达、陶叶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王传达、陶叶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传达、陶叶文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传达、陶叶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传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被告人陶叶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光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肖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