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黎恩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7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恩宇,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定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恩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黎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恩宇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枫棠商务客房其所开的房间内,容留魏某,4、汪某,4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七次。被告人黎恩宇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恩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4、汪某,吴某,4、吕某,4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宾客住宿登记单,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微信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恩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恩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恩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维霞?PAGE??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