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孟凡滨,崔殿文,山东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奇盛数码一期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尹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孟凡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曹富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莞区淮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崔殿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凡滨,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崔殿文,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6号。法定代表人:徐朋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孟凡滨、崔殿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存款4898815元。执行中查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鲁05民破1、2、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东营利源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鲁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东营市泰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另查明,除本院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沂河××、××东[证××东(开)国用(2006)第249号]的土地使用权外,被执行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孟凡滨、崔殿文现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无异议,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以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正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为由,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