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银都大厦21层。负责人:齐智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德双,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卡开发区省道101八公里处南侧中澳城五金电器城B2座8号。法定代表人:谢洪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忠,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7元减半收取为23698.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