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翠娥与常熟市波司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娥,常熟市波司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979号原告:郑翠娥,女,汉族,1953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香,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波司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公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翠娥诉被告常熟市波司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10日立案。原告郑翠娥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翠娥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