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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杨得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杨得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李会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得运,男,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得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亚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