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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德红与高仲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红,高仲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200号原告:周德红,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仲德,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主要负责人:张志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德红诉被告高仲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德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德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周德红负担。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