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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胜与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胜,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330号原告:聂胜,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柏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胜诉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胜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聂胜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权证字号:合蜀1400xxx**)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聂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聂胜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权证字号:合蜀1400xxx**)房屋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