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祥会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48号李祥会: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5)昭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和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及(2016)云06刑申1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是合理上访,没有构成犯罪,请求再审作出无罪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多次到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及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闹事,采用吵闹、拦截、威胁他人等非法方式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