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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高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被申请执行人: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关106国道西。经营者:刘国仙。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献县昌盛农资服务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