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与马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马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223号原告刘建设,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马爱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马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马爱军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