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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建设与马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设,马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223号原告刘建设,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马爱军,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设诉被告马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马爱军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