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与吕天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吕天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871号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住所地:运城市张营镇西敬村。负责人:吕运歌,该经营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该营业部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吕天续,男,汉族,年龄55岁,住河南省灵宝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诉被告吕天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济市果桑服务西敬服务部自愿承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