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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国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国华,胡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640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大为,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元新,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迎霞路一条巷5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被告胡国华,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胡光辉,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国华、胡光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娄元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国华、胡光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130000元、违约金13000元,并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胡国华、胡光辉对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国华、胡光辉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6年5月10日,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垫富宝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垫富宝公司授予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会员间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垫富宝公司替其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逾期应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约定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因违约给垫富宝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胡光辉、胡国华在《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上签名,表明愿为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2016年10月11日,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垫付宝会员彭旭处消费30000元,在垫付宝会员长沙金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消费两笔,消费金额均为50000元,三笔消费金额总计为130000元。垫富宝公司垫付了30000元额度给彭旭,彭旭随后即进行了提现操作。垫富宝公司垫付了100000元额度给长沙金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长沙金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随后即进行了还款操作。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单日为每月3日,还款日为每月11日。截至2016年11月11日,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欠130000元,并且被告胡国华、胡光辉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垫富宝公司遂于2016年12月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胡国华、胡光辉、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垫富宝公司与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垫富宝公司通过替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垫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在2016年11月11日之前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垫富宝公司要求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本金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垫富宝公司有权要求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当月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在垫富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本院以年利率24%作为当月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并计算标准,期限从2016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垫富宝公司要求胡国华、胡光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律师费的实际支付情况,但其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实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属实,本院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认定本案律师代理费为6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欠款1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限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300元;三、被告胡国华、胡光辉对被告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51元,由被告胡国华、胡光辉、长沙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文君人民陪审员  袁 伟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